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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46970号“Sup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1: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748号
申请人: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有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46846970号“Sup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081666号“SU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5300号“SU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8621号“秀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被申请人系在应知、明知的情况下抢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与其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不符合商业惯例,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所获奖项;著名商标证书;相关判决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说明;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判例、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17类浇水软管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不属于类似商品,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秀珀”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彼此关联性较弱 。综合以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商号权和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应以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秀珀”、“SUPE”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和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秀珀”、“SUPE”商标已在浇水软管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进行了使用,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特定关系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是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Supee 商标 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