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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89313号“貴藝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4: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18号
申请人: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44089313号“貴藝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05257号“安”商标、第43909443号“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易误导公众。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包含众多与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
2、安酒品牌荣誉;
3、安酒百度百科。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貴藝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貴藝安”与申请人商号“安酒”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规定等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貴藝安 商标 贵州安酒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