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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91616号“橡果美健 ACORN BEAUTY HEAL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5:55关于第48091616号“橡果美健 ACORN BEAUTY
HEAL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11号
申请人:安娜希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1日对第48091616号“橡果美健 ACORN BEAUTY HEAL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AECORN”品牌高度近似,与第43718818号“AEC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驰名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未合理避让申请人品牌,且其名下300余件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其抄袭、摹仿其他知名饮料品牌商标存在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在先决定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系经营需要合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照片、参展信息、所获荣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橡果美健 ACORN BEAUTY HEALTH”与引证商标“AECORN”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橡果美健 ACORN BEAUTY HEALTH”与引证商标“AECORN”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外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