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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6739号“LOTU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6: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6739号“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三字【2022】第Y04130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1156739号“LOTUS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在“说明书;包装用的纸或塑料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予以维持。在“日历;小册子;宣传画;不干胶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他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许可协议;
2. 被申请人/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及发票;
3. 被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订货单、发票、入库单、往来邮件记录;
4. 印有复审商标的宣传册;
5. 被申请人/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提供资料目录;
6. 小册子产品实物图及产品合格证图片;
7. 中性笔产品实物及对应合同及发票;
8. 被申请人/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包装盒及说明书印制合同及发票、货物接收单;
9. 复审商标产品在食药监局备案、包装盒、产品实物、使用说明书;
10. 被申请人/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订单;
11. 被申请人/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的台历定制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独立、公开、有效、合法的使用。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性、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质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案件撤销复审决定书及裁定书、《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1998年03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说明书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03月06日止。2022年02月22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说明书;包装用的纸或塑料袋”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威海路坦制药有限公司(即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4.6-8.11仅为被许可人向他人订购宣传册、宣传实物、包装盒、说明书、台历等物料的证据,并非被许可人对复审商品的宣传、销售。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9.10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属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16类“说明书;包装用的纸或塑料袋”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说明书;包装用的纸或塑料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