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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16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6: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603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铃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16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1583号、第108249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视频、照片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景德镇市铃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