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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82461号“稻田裡的餐桌計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1:3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幸福果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辰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382461号“稻田裡的餐桌計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44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幸福果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稻田里的餐桌计划-幸福果食”推广截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策划”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已经在全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facebook上的广告使用;
2、文章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大致体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策划”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facebook上的广告及证据2文章截图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与复审服务相关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内在“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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