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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79644号“请回答1988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1: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创雍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江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9644号“请回答1988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061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上海创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陆宁,监事杜薇为完善各地子公司经营,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入住美团、大众点评等各类互联网平台,在各门店经营所在地单独设立了法人身份。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请回答1988(南通店)、请回答1988韩国料理(1818美食广场店)、请回答1988韩国料理(三里庵店)、请回答1988(马鞍山金鹰首店)大众点评网截图;
2、授权运营声明;
3、南通市德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德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家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阿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截图证据无法体现出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联性。《请回答1988》是知名韩剧的中文直译,并非申请人原创,部分店铺显示的创立日期为2017年,早于申请人公司的成立时间2018年4月18日。且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从他人处受让所得。二、本案申请人所属行业为“厨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等”,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第43类餐饮住宿相关服务,也不具备第43类餐饮住宿服务资质。3、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无相关合同或发票等有效信息对其真实性予以佐证,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并无任何证明力。4、申请人所列举的大部分证据的外观与复审商标相差较大,明显有拼凑痕迹。5、申请人声称其名下有多家“请回答1988”餐饮店,但却并未提供任何店铺照片、合同、发票、菜单等关联证据,仅通过截图不知名来源的大众点评店家当作使用证据提交,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2、《请回答1988》百度百科检索结果;3、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大众点评网的信息真实有效,大众点评网作为第三方网站,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显示的评价内容、评价照片、评价时间都无法更改。申请人已提交与各店运营主体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4、美团网商家后台截图;5、美团网商家服务业务合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州浩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馆;快餐馆;食物雕刻;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2020年7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广州浩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上海创雍实业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陆宁,监事杜薇。
3、南通市德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杜薇(持股90%),卓运(持股10%)。经查询,请回答1988(南通店)经营地址为南通市环城南路18号星派天地2F-12(南通城市博物馆斜对面),由南通市德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4、徐州市德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为卓运。经查询,请回答1988韩国料理(1818美食广场店)经营地址为徐州市1818美食广场一楼,由徐州市德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5、合肥市家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高管为杜润泽和王由国。经查询,请回答1988韩国料理(三里庵店)经营地址为合肥市长江西路三里庵地铁站A出口向西(车流方向)50米1点点楼上,由合肥市家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6、马鞍山阿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之一为陆宁。经查询,请回答1988(马鞍山金鹰首店)经营地址为马鞍山市湖南西路金鹰购物中心5楼,由马鞍山阿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在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主要考虑该商标是否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等相关的用品上。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1大众点评网截图可以显示于复审期间内,请回答1988(南通店)、请回答1988韩国料理(1818美食广场店)、请回答1988韩国料理(三里庵店)、请回答1988(马鞍山金鹰首店)在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均显示了以“请回答1988”为显著识别部分的标识。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仅有复审商标一枚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6,上述店铺实际经营者与本案申请人是存在关联的,虽然证据2形成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不在复审期间内,但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店铺实际经营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可以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餐厅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餐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