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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41797号“雄鹰庄皇家之门 DOMAINE DE L’AGLY L’ENTREE DU ROYAU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2:19关于第32741797号“雄鹰庄皇家之门 DOMAINE DE
L’AGLY L’ENTREE DU ROYAU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300号
申请人:广州露喜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港酒所(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32741797号“雄鹰庄皇家之门 DOMAINE DE L’AGLY L’ENTREE DU ROYAU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834397号“DOMAINE DE L'AG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地使用宣传已形成“独特、唯一”的紧密联系,形成了较高的影响力、品牌声誉和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长期向申请人购买红酒产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产地及产品;2、宣传彩页;3、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雄鹰庄皇家之门 DOMAINE DE L’AGLY L’ENTREE DU ROYAUME 商标 广州露喜隆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