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413008号“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4:29关于第50413008号“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35号
申请人:陆树勉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盛世泓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50413008号“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潮州市湘桥区趣皿日用陶瓷网店个体经营者,主营网络销售日用陶瓷、陶瓷工艺品。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对“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标识进行广泛宣传使用,并进行版权登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版权登记的“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美术作品完全相同,损害了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相识,双方曾有业务往来。在申请人与其微信聊天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其抄袭申请人美术作品的事实。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个体营业执照;
2、“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LOGO设计原稿;
3、申请人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4、申请人电脑中对“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的存储记录、手机中的存储记录;
5、申请人提供的抖音账号中的视频发布信息(视频);
6、申请人微信朋友圈关于“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的发表记录;
7、申请人的客户录制的视频(购买记录);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1类饮用器皿、水壶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贵州省版权局黔作登字-2021-F-00200930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古城趣皿》美术作品的登记时间为2021年2月7日,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著作权人为陆树勉即本案申请人。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为潮州市湘桥区趣皿日用陶瓷网店的经营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为“古城趣皿”抖音账号发布的相关视频作品信息。经我局核实,抖音平台上“古城趣皿”账号及店铺信息营业执照显示主体为潮州市湘桥区趣皿日用陶瓷网店(即申请人经营企业)。该证据中显示早在2019年申请人的抖音账号上曾发布的视频中显示“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标识。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虽然部分时间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且部分证据显示了饮用器皿等商品,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作为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难以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首先,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由文字“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图形构成。该作品整体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贵州省版权局黔作登字-2021-F-00200930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古城趣皿》美术作品的登记时间为2021年2月7日,创作完成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著作权人为申请人。虽然该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通过抖音平台上发表的视频等方式公开使用了该作品,故可以认定申请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美术作品基本相同,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近。因此,被申请人未经过申请人许可,将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古城趣皿GUCHENGQUMIN及图 商标 陆树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