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4667731号“三菱镜PRIS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7:34关于第44667731号“三菱镜PRIS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856号
申请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三菱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4667731号“三菱镜PRIS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0405132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在相同类似服务上摹仿申请人早已注册并使用的“三菱”高知名度商标,极易误导公众,造成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商誉贬损、淡化和不正当利用。被申请人作为电梯行业从业公司,是在明知申请人集团“三菱”电梯产品及相关服务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批量地进行恶意摹仿,该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案例;
2、申请人公司介绍、发展历程;
3、图书馆检索报告;
4、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5、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第183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2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称量货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认读文字“三菱镜”与引证商标文字“三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三菱镜PRISM及图 商标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