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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877309号“五星好汉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7: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66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九霄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41877309号“五星好汉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五星”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7411号“五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2681号“五星酒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72893号“五星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创始人焦永权获奖证书、百度百科简介;
2、申请人营业执照、办公及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照片;
3、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资质;
4、产品照片、销售发票、电商平台销售截图;
5、广告合同、发票、相关媒体报道;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均含“五星”文字,两者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五星好汉城 商标 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