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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01442号“爱绿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9: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1442号“爱绿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24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学校(教育);2.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会议;3.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5.游乐园服务;6.动物训练;7.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8.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且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复审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商标授权使用人教育培训合同及对应发票;
二、微信公众号、被授权人官网、被申请人新浪微博宣传和使用证据材料;
三、被申请人授权“中国低碳旅游推介委员会”使用复审商标的友好合作协议,商标授权人“中国低碳旅游推介委员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使用的照片证据材料;
四、被申请人通过定制宣传复审商标的文具、吸塑灯箱、旅游商品、文创商品(天文馆纪念品、浙江文成纪念品)、宣传海报等,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的证据材料;
五、复审商标授权“昆明市西山区建培置业培训学校”使用合同及使用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2022年4月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在案证据的商标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其余证据或显示为“培训”服务,或显示的内容为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均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学校(教育);教育”服务。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