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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349820号“Ec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9: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7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仪征亚新科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9820号“Ec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51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研发、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至少自2018年就开始使用,不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有效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增值税发票,产品设计图纸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产品包装照片,宣传彩页,来件通知单,申请书,企业网页,荣誉证书,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设计图纸、来件通知单、申请书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产品包装照片、宣传彩页中无有效形成日期;提交的荣誉证书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提交的企业网页内容系单方自述,证明力较弱,亦非为公共媒介的市场宣传、推广使用行为。加之,上述证据以及所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中所显示的商品为发动机、活塞环、涂层、厚膜DLC镀层等,均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或类似商品项目,以此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