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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64023号“春风里chunfeng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9:58关于第40564023号“春风里chunfengl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761号
申请人:苏州透明引力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蕾蕾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0564023号“春风里chunfeng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春风十里”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459172号“春风十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了大量毫无关联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在多个商标交易网站上进行售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天猫和抖音旗舰店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凉席”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凉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春风里chunfengli 商标 苏州透明引力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