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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1375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2:46关于第3901375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18号
申请人:北京金源盛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格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特安京卫犬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39013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有五角星、麦穗、狼头等图形要素构成、上述图形要素系中国国旗、军旗等主要组成部分,其整体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具有关联,其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图形上方含有五颗连续横向呈弧线排列的五角星图样,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企图垄断市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有关北京市、韶关市公安局警犬基地新闻报道;
2、含有五角星、麦穗等图形要素驳回决定;
3、第461635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狗粮;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8月7日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是由盾牌轮廓,内有五角星、犬头、橄榄枝组合而成,结合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的构成要素,其整体上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与中国解放军部队具有关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路口卤菜 商标 北京金源盛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