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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870467号“悠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3: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和普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70467号“悠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69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中。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
2、商标使用授权说明、徐州德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
3、悠沃时尚街区照片、工作手册
4、悠沃时尚街区业主大会通知及说明
5、悠沃时尚街区商铺租赁合同、经营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经营管理服务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6、悠沃时尚街区协助组织招聘会的相关证据
7、微信公众号认证页面截图
8、申请人举办文娱活动、文创市集等活动的照片
9、悠沃时尚街区招商登记、装修审核表
10、悠沃时尚街区餐饮档口招商宣传广告
11、采购与商业管理相关DP点设施装饰物资等证据
12、“悠沃”IP宣传展示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10月21日至2032年10月20日。2022年9月20日,该商标权利人名义变更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主要为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的相关证据,没有涉及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等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