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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5236号“娇羊似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59号
申请人:张姣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5236号“娇羊似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02089号“娇羊似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使用与自己名字“姣”同音形近的“娇”字,与羊蹄火锅中的“羊”字组合,形成“娇羊”。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非是对成语“骄阳似火”的不规范使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未发现其造成所谓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委托设计相关资料;申请人“娇羊似火”羊蹄火锅店经营情况相关证明文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是对成语“骄阳似火”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