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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13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3:31关于第671113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85号
申请人:山东腊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天勤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1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287460号“D腊”商标、第51740082号“腊 火锅 LA HOTPOT及图”商标、第52113200号“腊 火锅 LA HOTPOT及图”商标、第55627535号“腊火锅 La huo 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要素、组合方式等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仅针对引证商标一在先权利的驳回理由做复审请求,不再对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在先权利的驳回理由作出复审请求。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并未明确放弃复审的服务项目,为保证申请人商标权益,我局对申请商标全部驳回服务项目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腊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D腊 商标 山东腊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