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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47676号“蕉下优品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03号
申请人:徐亮亮(原申请人:杨辉荣)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7676号“蕉下优品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4674号商标、第27276286号商标、第28637953号商标、第32802278号商标、第39742800号商标、第39751816号商标、第634278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蕉下优品客 商标 徐亮亮(原申请人:杨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