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5355568号“抖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6: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66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抖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35355568号“抖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2791838号“抖加”商标、第28432227号“抖及图”商标、第19165005号“抖抖”商标、第27819710号“抖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减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的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实际由关联自然人“方强”控制,且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从自然人“方强”处受让,该自然人控制了多家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和关联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五、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抖音”品牌转让声明;2、“抖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3、百度百科关于字节跳动以及创始人的介绍;4、“抖音”的宣传使用证据及知名度证据;5、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6、“抖音”系列商标注册列表;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及相关企业信息;8、方强名下商标信息及被异议、无效案件;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方强于2018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在第36类银行等服务上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抖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9、45类典当、不动产出租、信号灯、社交陪伴等服务和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并非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典当、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汉字“抖大”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抖加”、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汉字“抖”、引证商标三汉字“抖抖”、引证商标四汉字“抖音”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获得注册,本案不具备适用该条的要件。
三、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并非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亦不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抖大 商标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