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0583350号“相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6: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408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优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多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7日对第10583350号“相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3469611号“相模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87620号“相模原创sagami original0.0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75189号“相模原创sagami original0.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91723号“相模原创sagami original0.0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80422号“相模原创sagami original0.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05491号“SAGAMI ORIGIA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05492号“sag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05493号“相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明显恶意性,其不仅恶意摹仿抢注诸多知名商标品牌,还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囤积大量商标,牟取私利,妨碍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使用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商标信息列表;
2、相模橡胶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信息、授权书及商标宣传资料;
3、相模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商标宣传资料及产品外观专利;
4、产品检测报告、宣传证据、经销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及相模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宣传活动报道及实拍照片、截图;
6、相关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各类别“相模”商标的商标信息;
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
3、双方当事人名下商标明细;
4、被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7、相模部分出口销售渠道汇总;
8、部分国家销售渠道照片;
9、相模公司对应商标赞助或参与各大赛事、活动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京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即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2年3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阴道清洗液等商品上,于2018年7月27日转让至广州君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2019年11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六至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子宫帽等商品上,现为相模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名下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相模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已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六至八提出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为本案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4月28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针对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相模 商标 深圳市深优合贸易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