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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16335号“能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45: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16335号“能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9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及发票、荣誉、网络报道截图、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建筑信息”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5716335号第37类“能链”注册商标,原第2571633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使用,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裁定维持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集团企业信息公示网-企查查;
2、能链集团-首页,关于我们页面和公众号、小程序汇总;
3、申请人与各大平台建立品牌合作协议和发票;
4、申请人所汇总的部分获奖信息和奖状照片;
5、相关媒体报道;
6、能链旗下其他品牌获奖汇总;
7、申请人办公场所,物料的照片;
8、申请人的在先外观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9、申请人与百度贴吧签署的合作推广协议、发票;
10、申请人户外广告合同、发票及户外标识展示;
11、申请人部分分公司房屋租赁与财税代理合同、发票;
12、申请人互联网广告推广协议、发票;
13、申请人参加各种商会、年会、展会协议及现场图片;
14、申请人部分公关服务合同、发票;
15、申请人与贾乃亮、岳云鹏签署的代言人合同及代言展示;
16、申请人微信、抖音、微博等官方账号一览;
17、申请人及分公司为生产经营与他人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发票;
18、申请人“能链NEWLINK N”最近宣传图片及获奖证书一览;
19、申请人“能链 NEWLINK N”2019年-2021年媒体宣传报道汇总一览;
20、申请人部分资质认证证书;
21、申请人2022新春暖心公益宣传片等证据。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22、申请人与“中能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能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23、2021年与登封市诚信加油站签订的《能链品牌合作协议》;
24、新浪财经对合作加油站升级的新闻报道;
25、与华阴市信用加油站、宜丰县石市农机加油站、黑龙江中航智创成品油经贸有限公司中航加油加气站、佛山市顺德区特能宝西海加油站有限公司签订《综合能源港战略合作协议》及发票;
26、能链云POS机、双屏机、智慧大屏产品的介绍与照片;
27、网络媒体对能链综合能源港的文章报道;
28、与“浏阳市官桥加油站(普通合伙)”签署的《能链云.智慧版系统服务销售协议》及发票;
29、“能链SaaS”计算机硬件照片;
30、2021年与北京大柳树加油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立“能链加油站”的托管服务协议;
31、“能链”加油站实景照片;
32、“能链大柳树小程序”页面;
33、“能链大柳树加油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汽车保养维修、消杀服务广告;
34、“大众点评”网站中消费者评价页面、加油小票;
35、能链大柳树加油站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的发票;
36、申请人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页面;
37、能链云智慧油站微信公众号对“能链POS机”、“智慧大屏”的宣传页面;
38、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照片;
39、复审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安装维修水管;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洗烫衣服;消毒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2月11日至2022年02月10日期间是否在“建筑信息”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联关系证明可知,申请人与“中能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能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在不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使用的情况下,应视为复审商标权利人的真实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能链品牌合作协议》、新浪财经新闻报道、《综合能源港战略合作协议》及发票、与“北京大柳树加油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立“能链加油站”托管服务合作协议、加油站实景照片、小程序页面、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网消费者评价页面、加油小票、申请人官网、微博、申请人参展合同及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车辆加油站”服务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对复审商标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在“车辆加油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车辆加油站”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建筑信息;安装维修水管;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洗烫衣服;消毒”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车辆加油站;汽车保养和修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