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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63738号“工品云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0:3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3738号“工品云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66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5963738号第9类“工品云购”注册商标,原第2596373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9类“衡量器具、测量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及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委托加工合同书;
3、发货单;
4、发票;
5、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不能作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由此,被申请人得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被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对复审商标在第9类“衡量器具、测量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衡量器具;电子监控装置;测量装置;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变更至北京方盛云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2月09日至2022年02月08日期间是否在“已曝光的电影胶片;衡量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仅能证明申请人许可上海锴拓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许可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中,委托加工合同书涉及的产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发货单及证据4发票所显示的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