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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11172号“刀板香”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0:5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89号
申请人:安徽悦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295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刀板香”为徽州知名菜肴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刀板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已推广使用“刀板香”,并已入选黄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申请人将其抢注为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主体资格证明;2.协会介绍;3.互联网查询“刀板香”信息页面;4.(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5.黄山市地方标准文件;6.“刀板香”相关书籍;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刀板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提供的百度百科介绍、《中国徽菜》与《中国徽菜大师》中关于刀板香的相关介绍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刀板香”系徽菜菜品,属于通用名称。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肉”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使用在“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11172号“刀板香”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刀板香”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也未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利。被异议商标是在申请人已注册“刀板”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并经大量使用已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应予制止。另,“刀板香”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已有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驳回通知书、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和“刀板香”商标使用证据等材料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食用油等商品上,经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刀板香”是由腌制猪肉,并在木制刀板上加工制作而成,系徽州地区的一道菜肴名称,其制作工艺已入选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异议商标“刀板香”指定使用在29类食用食品相关商品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属性及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被异议商标应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刀板香”虽为菜肴名称,但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其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蛋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标识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我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肉、蛋、食用油等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刀板香”商标,并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原异议人称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2023年07月29日
信息标签:刀板香 商标 安徽悦道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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