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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04652号“麦拼多MAIPIND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5:54关于第31304652号“麦拼多MAIPINDU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36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小带鱼日用品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南瓜科技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黄河路号佳和商业中心幢江苏品标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1304652号“麦拼多MAIPIND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拼多多”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7764344号“拼多多”商标、第30063971号“拼多多”商标、第24696443号“拼更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或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在先案例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拼多多”商标的情况下,在同一种或相关服务上抢注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且已被诸多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同时,被申请人将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部分商标在相关商标买卖网站上高价销售,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并将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行政决定书、裁定书、行政判决书;2、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3、相关品牌知名度介绍、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兜售信息;5、手机应用市场关于申请人“拼多多”app的介绍、下载量统计、公众号宣传证据、媒体报道材料;6、“拼多多”近年市场占有率、排名情况;7、有关“拼多多”商标的广告合同及广告宣传材料;8、申请人参与扶贫及公益活动相关资料;9、申请人维权证据等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南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1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2022年8月15日经我局核准,其名称变更为小带鱼日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空间出租;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现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均属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麦拼多”与引证商标二“拼多多”、引证商标三“拼更多”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空间出租;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未确定,但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二、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的主张。我局认为,申请人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并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四、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麦拼多MAIPINDUO 商标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