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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57715号“onlycoo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1: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98号
申请人:宁波市欧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姜灿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58057715号“onlycoo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361946号“onlyc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onlycook及图”商标经关联公司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onlycook及图”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件与已开设的天猫旗舰店名称相同,被申请人涉嫌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在先注册的知名品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使用声明;引证商标档案;相关旗舰店店铺截图及销售资料;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搜索相关天猫旗舰店资料;申请人品牌在制冰格等商品上的销售记录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盒;冰块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onlycook及图”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盒、冰块模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onlycook 商标 宁波市欧酷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