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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12773号“GSKIXXO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2: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9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佳施;佳施加德士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金福星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42112773号“GSKIXXO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共同申请人所属的GS集团是韩国排名前八的集团公司之一,“GS”系列商标为共同申请人所独创,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包括中国的世界范围内的能源、润滑油和基础油等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共同申请人请求认定第4637814号“GS及图”商标、第4825816号“Kix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和抄袭,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37916号“GS及图”商标、第4825817号“KIX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欺骗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首页及公司简介打印件;百度百科词条打印件;财报及中文翻译;审计报告;检测鉴定报告;产品介绍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页;经销商的介绍打印页;新闻照片及网页截图打印件;会议承办代理合同及经销商大会、产品说明会的照片;承印合同复印件、产品目录、手册及海报;购买合同及发票;出口报关单照片;相关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冷凝化学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三为申请人之一株式会社佳施有效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二、四为申请人之一佳施加德士株式会社有效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类“二甲苯;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类“石油分散剂;萘”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冷凝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防冻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关联密切的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高度近似,尚无充分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关于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GSKIXXOIL 商标 株式会社佳施;佳施加德士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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