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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566549号“鹿小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18: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鹿小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66549号“鹿小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10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10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使用证据,其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包装图片;
2、销售票据;
3、微信公众号、聊天记录及朋友圈截图;
4、实体店铺柜台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属于单方自制证据,无法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2、3涉及的商品项目为口红等化妆品,并非本案复审服务。第35类复审服务是指复审商标所有人在收取一定对价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本案中,证据2、3并非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行为,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设计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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