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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22355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3:24关于第2422355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博诺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3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65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已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购销合同、淘宝网销售页面及订单记录、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均存在问题,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最近三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相关企业工商查询信息、电话查询信息、通话记录、关于“171”号段的查询结果、申请人名下第24223517号“PPSS”商标信息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补充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指节铜套、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剑鞘、警棍、大头短棒、剑、佩刀、匕首”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销售页面及订单记录、产品图片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警棍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指节铜套、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警棍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