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031753号“魔法色彩GLAMCOLOU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6:19关于第53031753号“魔法色彩GLAMCOLOUR”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684号
申请人:汕头市雅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首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471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魔法色彩 GLAMCOLOU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食用燕窝”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24501号“魔幻色彩”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皂”等。经查,申请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俏芭比”、”COOLBARBIE”、“IMELF”等,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申请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31753号“魔法色彩 GLAMCOLOUR”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为了保护自身热销品牌,不具有恶意。申请人名下注册百余件商标,并无转让情形。综上,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证据、相关案件资料、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抢注、囤积售卖的目的,存在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相关品牌介绍;
3、相关案件资料;
4、原异议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29类肉;鱼(非活);食用燕窝;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牛奶;果冻;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香皂;洗面奶;浴液;洗发液;洗衣粉;清洁制剂;上光剂;口气清新喷洒剂商品上,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申请人最早于2016年11月09日已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有第21845850号“魔法色彩 GLAMCOLOUR”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行业差距甚远,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主张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抢注、囤积售卖的目的,存在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对此,我局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正当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大量囤积商标或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事实表明,申请人最早于2016年11月09日已注册有“魔法色彩 GLAMCOLOUR”商标,其“魔法色彩 GLAMCOLOUR”唇彩、睫毛膏等商品在淘宝网、1688网站、小红书等网站均有销售,申请人注册“魔法色彩 GLAMCOLOUR”系列商标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魔法色彩GLAMCOLOUR 商标 汕头市雅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