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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3283号“山河安全工作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88号
申请人:广东一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3283号“山河安全工作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26051号“河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52681号“山河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62700号“山河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005860号“山河互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734713号“山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申请程序在“自动售票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山河安全工作空间”构成,“山河”作为其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山河安全工作空间 商标 广东一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