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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627647号“罗莱心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8: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94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尚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0627647号“罗莱心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第957007号“罗莱LUOLAI及图”商标、第7702004号“罗莱”商标、 第16943362号“罗莱”商标、第12408563号“罗莱儿童”商标、第24类第24579049号“罗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使用在“床单、被罩”等家用纺织品上的“罗莱家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驰名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二者使用在极具关联性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企图攀附申请人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2、“罗莱家纺”商标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3、“罗莱”商标实际使用证明;4、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5、“罗莱”产品销售区域证明、广告宣传资料;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申请人及其“罗莱”商标所获荣誉;8、“罗莱”商标遭侵权并获得保护的记录;9、申请人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资料;10、申请人赞助公益活动的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无纺布;丝织、交织图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床单;纺织品毛巾;无纺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行初1255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5912号行政判决书及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307254号重审第000000354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床单、被罩、被子”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鉴于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罗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无纺布;丝织、交织图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棉织品;床单;纺织品毛巾;无纺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罗莱家纺”商标经使用在“床单、被罩、被子”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罗莱心悦 商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