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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90950号“智米博ZHIMIB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9:14关于第40590950号“智米博ZHIMIB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67号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欧赛科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0590950号“智米博ZHIMI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最大、最具知名度的厨电企业之一,“米博MIBOI”是申请人旗下的专业热水器和烹饪机品牌,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78390号“米博”商标、第6378320号“MIBOI”商标、第32077162号“MIBOI米博”商标、第32077162A号“MIBOI米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以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容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米博”系列商标,进而导致误购,具有欺骗性,可能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园区及办公环境照片、工厂简介、车间照片等;2、产品图片、申请人参与修制定相关标准资料;3、专利证书、销售情况、分支机构说明及清单;4、行业排名情况、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发票;5、相关报道、所获荣誉证书等;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7、相关商标售卖信息;8、相关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得初步审定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现金收讫机、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SURMISELLE”、“安妮时光ANNISHIGUANG及图”、“巴布咕噜BABUGULU”、“佰瞳”、“贝乐冠”、“博士童话BOSHITONGHUA”、“博仕菲”等105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05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SURMISELLE”、“安妮时光ANNISHIGUANG及图”、“巴布咕噜BABUGULU”、“佰瞳”、“贝乐冠”、“博士童话BOSHITONGHUA”、“博仕菲”等多件商标均在权大师等网站出售,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此种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智米博ZHIMIBO 商标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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