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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692436号“巴布童话BABUTONGHU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3:41关于第9692436号“巴布童话BABUTONGHU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6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再楼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92436号“巴布童话BABUTONGHU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63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广泛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合同、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哥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于2013年4月1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并且缺乏相应履行证明,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检验报告不能证明该产品已实际进入流通领域。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鞋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巴布童话BABUTONGHUA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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