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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26766号“雪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39: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29号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9日对第47326766号“雪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碧潭飘雪”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经多年的宣传和使用,“碧潭飘雪”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69189号“碧潭飘雪”商标、第9575188号“碧潭飘雪”商标、第13695594号“碧潭飘雪”商标、第9604822号“碧潭飘雪”商标、第13695518号“新碧潭飘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4、被申请人是典型的恶意申请主体,其多次反复针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进行拆分组合进行注册及使用,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要以光盘形式提交):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碧潭飘雪”系列商标许可备案信息;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4、处罚决定书、异议决定及判决;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6、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7、宣传销售证据、媒体报道;
8、申请人维权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答辩材料经我局审查需进行补正,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并邮寄予被申请人,要求其提交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答辩人章戳原件及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原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补正。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视为未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2、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3、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为成都徐公飘雪茶叶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成都徐公飘雪茶叶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引用上述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主体适格。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川知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显著位置均标有“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其中“新飘碧”商标在“雪潭”商标正上方位,两者中间有一条虚线隔离。该商标组合均包含了第1969189号、第11451420号“碧潭飘雪”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将两者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两者容易构成混淆,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组合侵害了第1969189号、第11451420号“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6、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3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27475675号“零公里飘雪”商标、第16687922号“飘碧雪潭”商标、第15062289号“新飘碧雪潭”商标、第13292250号“新飘碧雪潭”商标、第32331380号“新飘碧雪潭”商标、第6855946号“新飘碧”商标、第6864572号“雪潭”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相关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故其引用引证商标四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主体不适格,其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雪”、“潭”二字,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7331753号“新飘碧”商标,明显系将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拆分注册。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5可知,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存在将“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使用侵犯引证商标一商标权的事实,而被申请人作为其分公司对其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首先,由我局查明的事实5、6可知,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存在将“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使用侵犯引证商标一商标权的事实,而被申请人作为其分公司对其理应知晓,仍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其次,被申请人除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27475675号“零公里飘雪”商标、第16687922号“飘碧雪潭”商标、第15062289号“新飘碧雪潭”商标、第13292250号“新飘碧雪潭”商标、第32331380号“新飘碧雪潭”商标、第6855946号“新飘碧”商标、第6864572号“雪潭”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的引证商标一等商标相近的商标。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雪潭 商标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