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271655号“鑫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1: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930号
申请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32271655号“鑫佗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1262号“沱T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56170号“沱tuo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4424号“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54017号“佗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不具有区分能力,不便于识别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来源。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认证证书证据;
2、“沱”商标受保护情况;
3、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4、申请人“沱”系列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5、申请人“沱”系列产品广告合同发票;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宣传材料;
8、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文字“鑫佗”及图形构成,其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鑫佗及图 商标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