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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86897号“哈哈订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1: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60号
申请人:河南小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58286897号“哈哈订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哈哈订肥”整体含义为“轻松的订购肥料”,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直接体现了通过电话购物提供订购肥料的服务,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与订购肥料无关,争议商标“哈哈订肥”明显是对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做了夸大性的、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特点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7件商标。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字“哈哈订肥”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文字“哈哈订肥”组成,整体属于臆造词汇,并无固定含义,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哈哈订肥”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哈哈订肥 商标 河南小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