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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16158号“能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1: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5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16158号“能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8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及发票、荣誉、网络报道截图、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5716158号第45类“能链”注册商标,原第257161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使用,其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裁定维持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集团企业信息公示网-企查查;
2、能链集团-首页,关于我们页面和公众号、小程序汇总;
3、申请人与各大平台建立品牌合作的协议及发票;
4、申请人所汇总的部分获奖信息和奖状照片;
5、相关媒体报道;
6、能链旗下其他品牌获奖汇总;
7、申请人办公场所,物料的照片;
8、申请人的在先外观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9、申请人与百度贴吧签署的合作推广协议、发票;
10、申请人户外广告合同、发票及户外标识展示;
11、申请人部分分公司房屋租赁与财税代理合同、发票;
12、申请人互联网广告推广协议、发票;
13、申请人参加各种商会、年会、展会协议及现场图片;
14、申请人部分公关服务合同、发票;
15、申请人与贾乃亮、岳云鹏签署的代言人合同及代言展示;
16、申请人微信、抖音、微博等官方账号一览;
17、申请人及分公司为生产经营与他人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发票;
18、申请人“能链NEWLINK N”最近宣传图片及获奖证书一览;
19、申请人“能链 NEWLINK N”2019年-2021年媒体宣传报道汇总一览;
20、申请人部分资质认证证书;
21、申请人2022新春暖心公益宣传片。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22、申请人与“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23、与藤县南兴加油站签署的《能链云.流量版系统服务销售协议》;
24、藤县南兴加油站“能链云SaaS”巡检任务页面;
25、与长丰皖能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皖能综合能源港(梧桐大道站)运营管理设备及相关系统综合服务合同》;
26、综合能源港安全生产监控页面;
27、申请人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页面;
28、“能链云智慧油站”微信公众号对安全监控、报警服务的宣传页面;
29、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调解;诉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2月11日至2022年02月10日期间是否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证据21中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务上的真实使用。证据22仅能证明申请人与“深圳市能数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与复审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3中《能链云.流量版系统服务销售协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4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5,合同签订时间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证据26为自制证据,且形成时间未在三年指定期间内。证据27申请人官网、微博及微信公众号页面中的内容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8部分形成时间不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9中,展会合同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展会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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