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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4556号“德克丘比 DIRK SCHOUBER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2:00SCHOUBER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6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4556号“德克丘比 DIRK SCHOUBER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09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项目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及附件。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及答辩通知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2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0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信息、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答辩程序中的自认,我局对其关联企业晋江市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但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的证据,另外,其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项目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及附件在缺乏发票等更加证明力的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德克丘比 DIRK SCHOUBERER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