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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49071号“GOODBA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2: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958号
申请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富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38249071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120601号“GOOD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52914号“好孩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52915号“好孩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41486号“好孩子 g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302437号“妈妈好孩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221763号“HAOHA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第672357号“好孩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为“儿童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好孩子”系列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好孩子”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六、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等申请大量无关联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被申请人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证据;
二、订货单、入库单、发票等证据;
三、被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股东成浩名下商标信息;
四、被申请人好孩子旗舰店投诉记录以及店铺评论;
五、被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以往认定恶意注册的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即便申请人“好孩子”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只能作为参考,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好孩子”商标在第12类童车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并未损害消费者及公共利益,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注册“GOODBABY”商标是出于搭建品牌体系的正当目的,不具有囤积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主观恶意。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好孩子”作为商标或商号在“牛奶制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号不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行业关联性较弱,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关联公司企业登记信息;
二、产品包装合同;
三、产品设计费发票及鉴定结果;
四、包装盒实物图片;
五、纸质彩盒发票及查验结果;
六、销售合同;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牛奶粉代工销售协议书;
九、产品检验报告单;
十、经销合同;
十一、广告合同及宣传手册;
十二、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十三、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31、3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日期为2019年8月8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三、申请人的“好孩子及图”商标于1999年12月29日被我局在商标监(1999)641号通知中认定在童车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被申请人为苏州富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旭贝尔婴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至本案审理时,苏州富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昆仑山”、“麦斯威尔”、“徐福牌”、“华亨”等70余件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旭贝尔婴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美素佳儿”、“爱荷美”等114件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包括“启智”、“皇中皇”商标在内的218件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七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的“好孩子及图”商标在童车商品上于1999年12月被我局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该时间距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22年6月9日已近二十二年之久,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好孩子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持续保持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七核定的“儿童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具有密切关联性。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相关利益。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六、我局查明的事实四表明,本案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苏州富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旭贝尔婴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昆仑山”、“麦斯威尔”、“徐福牌”、“华亨”、“皇中皇”、“美素佳儿”、“爱荷美”等400余件商标,并已有在先生效无效宣告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对苏州富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行了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难谓巧合。据此,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GOODBABY 商标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