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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763727号“BIG SUR TEA&COFFE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3:11关于第26763727号“BIG SUR TEA&COFFE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金盎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淑贤
申请人因第26763727号“BIG SUR TEA&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16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金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特许经营合同、大众点评门店截图、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2.商业询价;3.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4.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2.户外广告;3.直接邮件广告;4.样品散发;5.替他人推销;6.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门店户外有广告行为;申请人有销售其他市场主体的商品,属于替他人推销行为;申请人有采购并向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咖啡熟豆等商品,属于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结合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上海同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邮件沟通记录;
2、传单、菜单、店面照片等;
3、设计服务费发票;
4、门店陈列商品的图片;
5、和树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给申请人的发票;
6、上海讯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给申请人的发票、相关出库单、产品图片;
7、大苏尔咖啡南通有限公司开具给申请人的发票;
8、上海发布的疫情有关信息;
9、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申请人的发票;
10、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11、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房屋租赁安全(治安)管理协议;
1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13、申请人商户信息、产品图片;
14、“塑料袋”有关发票;
15、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给申请人的发票;
16、申请人与大苏尔咖啡南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咖啡熟豆供货协议;
17、“2kg豆袋”产品加工合同书;
18、“一次性双层牛皮杯、PS翻扣盖-白色”购销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户外广告;直接邮件广告;样品散发;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广告;2.户外广告;3.直接邮件广告;4.样品散发;5.替他人推销;6.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指向的是申请人在自身经营“BIG SURTEA&COFFEE及图”店铺及咖啡熟豆、蛋糕等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使用、宣传证据,而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上述复审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户外广告;直接邮件广告;样品散发;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户外广告;直接邮件广告;样品散发;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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