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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64297号“水星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45: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49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28864297号“水星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000317号“水星囍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99950号“水星大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06172号“水星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42221号“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00158号“水星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000104号“水星家具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1815217号“水星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61666号“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517532号“水星家纺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七至九的复制和摹仿。3、经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概况及品牌管理制度;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专卖店及产品图片、广告宣传合同及图片、网络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商标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法院判决书及行政裁定书;
5、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6、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
7、在先裁定书、决定书、法院判决书;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至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三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至九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还注册有“六神爽”、“夏之莲”、“健康力士LUX”、“满婷亮”、“康爽舒肤佳”等16件商标。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七至九的复制、摹仿,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引证商标七至九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者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被子、浴巾等商品在生产原料、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水星纺”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还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且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水星纺 商标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