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75434号“爱国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20号
申请人:吴其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5434号“爱国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设计,具有其自身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99794号“爱国特膳 AI GUO TE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复审程序,商标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爱国山泉”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