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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082927号“ERCR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2: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1413号重审第0000004547号
申请人:埃里克劳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洛博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1413号《关于第24082927号“ERCR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31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及介绍文章、销售单据、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Ercros”商标使用在多聚甲醛、氢氧化钠等商品上,并形成一定影响。同时,“Ercros”亦为申请人商号,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Ercros”商号在化工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在西班牙、希腊等多个国家申请含有“Ercros” 的商标。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与曾在申请人处购买多聚甲醛商品的瑞昌市金三秒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定关联,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化工企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Ercros”品牌。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Ercros”商标和商号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而“Ercros” 本身并非固有词汇,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出该标识的可能性极低,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故意。最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粘合剂、增塑溶胶、工业用胶”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多聚甲醛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已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及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Ercros” 商标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在第1类多个群组、第3类、第4类、第5类,第19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多枚 “Ercros” 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如前所述,“Ercros”是申请人在多聚甲醛等化工产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和未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及介绍文章、销售单据、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Ercros”商标使用在多聚甲醛、氢氧化钠等商品上,并形成一定影响。同时,“Ercros”亦为申请人商号,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Ercros”商号在化工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在西班牙、希腊等多个国家申请含有“Ercros” 的商标。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与曾在申请人处购买多聚甲醛商品的瑞昌市金三秒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定关联,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化工企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Ercros”品牌。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Ercros”商标和商号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而“Ercros” 本身并非固有词汇,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出该标识的可能性极低,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故意。最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粘合剂、增塑溶胶、工业用胶”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多聚甲醛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已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及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Ercros” 商标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在第1类多个群组、第3类、第4类、第5类,第19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多枚 “Ercros” 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如前所述,“Ercros”是申请人在多聚甲醛等化工产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和未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