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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401152号“倪家大锅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2: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倪元伟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01152号“倪家大锅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74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倪元伟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进行了广泛推广宣传,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中,不存在连续三年都不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荣誉证书;产品发展介绍;销售票据;产品网络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