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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00839号“Chinoo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3: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77号
申请人:奇努克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阿勒山(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53300839号“Chinoo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53463161号“CHINOOK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及争议商标信息、京东网销售产品截图、在先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被申请人及其产品具有密切联系,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亚拉拉特山简介、钦诺克风简介、生化制剂简介、销售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产品销售信息、产品宣传册印刷合同及收据、产品手册、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会刊及媒体报道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细菌培养基、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注册,优先权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Chinook”与引证商标“CHINOOK THERAPEUTIC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显著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血液制品、抗生素、营养补充剂、血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细菌培养基、卫生消毒剂、医用放射性物质、人工授精用精液、兽医用生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血液制品、抗生素、营养补充剂、血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