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182995号“嘎嘎客GAGA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3: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95号
申请人:北京嘎嘎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9182995号“嘎嘎客GAGA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与第26477937号商标的申请人为同一人,争议商标为第26477937号商标在后注册的洗白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第26477937号商标原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有过实质接触,争议商标作为第26477937号商标在后注册的洗白商标,其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域名权、著作权。被申请人、第26477937号商标原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员存在大规模商标囤积、抢注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2. 原被申请人、金宇、江阴海纳商标代理公司、皇后大道公司及关联人员信息;
3. 金宇、顾晓芳、皇后大道公司等关联方商标囤积情况;
4. 皇后大道公司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
5. 原被申请人、金宇、江阴海纳商标代理公司、皇后大道公司、顾晓芳商标买卖、转让情况;
6. 金宇将商标转让原被申请人情况截图;
7. 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4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08月07日第180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现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首先,申请人称原被申请人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域名权。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照片证据、共享按摩椅场地租赁协议等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 嘎嘎客GAGAKE”作为商号使用在按摩器械等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市场已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仅提交了域名注册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域名享有较高知名度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域名权,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关于著作权,作品中的文字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仍应当具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争议商标由纯文本“嘎嘎客GAGAKE”构成,属于公众均可以使用的语言文字范畴,不具备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本案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嘎嘎客GAGAKE 商标 北京嘎嘎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