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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5:00关于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65号
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金身元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8日对第44379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啄木鸟”、图形等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7544号“啄木鳥”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鳥”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3170091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鳥 TUCANO及图”商标、第4966718号“PICCHI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短期内注册300余件商标,且部分商标有转让记录,部分商标存在销售行为,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本案中,在案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具体规定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啄木鳥 商标 七好(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