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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2999号“韩印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97号
申请人:林栽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2999号“韩印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755541号“韩印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麦芽糖;棉花糖酱”商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