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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4765号“梨花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19号
申请人:广州德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4765号“梨花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对名下“梨花”系列同名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申请人以及系列商标之间存在稳定的关联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创性,并不具有欺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在先已有大量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文字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实现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商业经营中的重要品牌,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且经过使用,商标已与申请人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梨花荟”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梨花荟 商标 广州德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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